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收购平庄煤业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收购老公营子采矿权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增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与平庄煤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标的资产的定价以经有权部门备案后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公平,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公司收购老公营子煤矿采矿权事宜。 独立董事:沈玉志、于海纯、陈守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