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平庄能源董事会审议本议案之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平庄能源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带来较高的收益。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平庄能源与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国电石横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菏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3 年煤炭买卖合同》,交易公平合理。2013 年,平庄能源与各企业(包括非关联方北京京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签订煤炭销售价格如下表: ①本次交易关联交易情况表 销售总量 平均价格 总交易金额 单 位 (万吨) (元/吨) (万元)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 165 202.5 33,412.5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55 201.95 11,107.5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75 240.56 18,042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90 203.72 18,335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0 239.58 9,583.2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0 239.58 9,583.2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110 276.76 30,443.6国电石横发电有限公司 120 276.76 33,211.2国电菏泽发电有限公司 50 276.76 13,838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80 273.57 21,855.6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0 275.2 16,512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60 275.2 16,512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 50 275.2 13,760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30 275.2 8,256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 25 275.2 6,880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20 206.5 4,130合计 1,070 265,461.80 ②非关联方本次交易情况表 销售总量 平均价格 总交易金额 单 位 (万吨) (元/吨) (万元)朝阳宏文热电有限公司 6 201.5 1,215北京京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150 194.1 29,115 合 计 156 30,330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平庄能源与关联方的煤炭销售价格不低于或高于非关联方北京京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煤炭销售价格。此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邵良杉、郭晓川、张海升 20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