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国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风险评估报 告》和《公司重新修订应急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向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交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经我们事前对基本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已经对公司进行了三年的金融服务,对本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的执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证。国电财务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存在预期对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2、从《公司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来看,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未超过财务公司吸收存款的30%。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从未发生因财务公司头寸不足延迟付款等情况。本公司重新修订了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保证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经公司调查、核实,认为财务公司2012年度严格按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3、公司为保障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重新修订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邵良杉、郭晓川、张海升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