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时间:2020-11-09 来源: 当事人:朱晓红,女,1971年1月出生,住址: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晓红内幕交易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朱晓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晓红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贝鑫)、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珠海润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润霖)、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理瑞)等四家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通过斯太尔(当时名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2016年12月底,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持有的斯太尔股权已过限售期,开始考虑退出事宜。 2017年12月25日,宁波理瑞委派代表许某通知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的委派代表,表示已经找到一家有意收购斯太尔股权的公司,要求一起前往北京开会商量相关事宜。2017年12月26日,宁波理瑞委派代表许某、珠海润霖委派代表江某明、宁波贝鑫委派代表傅某、长沙泽洺委派代表郭某伟等人在北京仰山公园开会商议,达成基本意向,即以9.5元/股左右的价格,向成都众诚泰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泰业)转让股权。 2017年12月28日,许某致电众诚泰业总经理周某平,邀请其到仰山公园水吧楼当面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周某平表示同意。2017年12月29日,众诚泰业的谈判代表周某平和张某与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委派代表许某、傅某、江某明等,就购买股权的细节展开谈判,初步达成了由众诚泰业收购4家股东所持有的斯太尔股权,价格9.5元/股。2018年1月4日,周某平和张某再次与许斌等人谈判,就相关收购细节问题达成一致后,众诚泰业与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在上述谈判期间,宁波贝鑫方委派代表傅某将谈判进展情况实时告知了宁波贝鑫另一名委派代表朱晓红,朱晓红也于1月4日当天在股权转让意向书上签章。 2018年1月4日晚,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将与众诚泰业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等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斯太尔证券事务代表冯某飞的邮箱。2018年1月6日,斯太尔发布《关于5%以上股东解除前次股权转让协议暨重新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分别收到宁波贝鑫等四家股东分别与成都众诚泰业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等文件,本次协议转让交易涉及斯太尔股份数量共计197,875,260股(其中长沙泽洺拟转让73,375,260股、珠海润霖拟转让41,500,000股、宁波贝鑫拟转让43,000,000股、宁波理瑞拟转让40,000,000股)。 我局认为,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与成都众诚泰业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涉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1%,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29日形成,2018年1月6日公告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5日。同时,宁波贝鑫等四家机构虽然是分别与成都众诚泰业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但上述4家机构共同参与了股权转让事宜的谈判,对向众诚泰业合计转让25.1%股权事宜知悉,朱晓红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朱晓红所控制账户内幕交易“斯太尔”情况朱晓红利用“王某英”账户(资金账户为1000****3312,深市股东代码为015****725,沪市股东代码A39****689)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斯太尔”40,000股,买入金额242,320.00元,资金来源为其账户自有资金。公司公告后共卖出40,000股,卖出金额277,106.00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34,301.12元。经查,王某英为朱晓红介绍前往营业部开户,王某英与朱晓红两人相互认识。“王某英”账户自2014年3月直至调查日,几乎均通过手机号188****2626进行委托下单,188****2626为朱晓红使用并控制的手机号。“王某英”账户买入“斯太尔”的时间点,与朱晓红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点一致。朱晓红承认自己实际控制“王某英”账户。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晓红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朱晓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朱晓红违法所得34,301.12元,并处以102,903.36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