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半年报期后事项会计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执行上述规定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9,072万元(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已全部逾期,相关债权方均已提起诉讼,公司可能会面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2、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担保的风险得到了充分揭示。
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关于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由于根据和武进管委会投资协议的8,05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于2015年9月直接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公司负有返还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并收回资金。
三、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期后事项会计处理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期后事项会计处理。
独立董事:
吴振平 王德建 匡爱民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