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4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或“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10:30以现场会议(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6楼会议室)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占本公司董事总数的100%,其中,董事长陆才垠先生、副董事长刘禄先生、董事张君婷女士、董事熊俊先生、董事赵磊先生、独立董事牛明先生、独立董事易阳先生以通讯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监事会成员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3)15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4年5月18日在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00020642014XY。1997年2月14日,经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办(1997)12 | 第二条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3)15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4年5月18日在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00020642014XY。1997年2月14日,经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办 |
号文批准,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变更为社会募集公司,并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1997)12号文批准,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变更为社会募集公司,并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5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东的表决情况。 | |
6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7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8 |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9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10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
1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1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也可以提出辞职。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相关独立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1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 |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1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5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
个人的影响。 | ||
1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审议以下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至第(七)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1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8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9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21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22 |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 ……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包括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 ……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包括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利润分配方案、政策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
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23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2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3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2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3 |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若出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公司董事长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是应当预留董事审查议案的适当时间。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通知的同时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若出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公司董事长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是应当预留董事审查议案的适当时间。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通知的同时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
4 |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中通报对该事项的审议、讨论结果。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5 | 第五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第五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6 |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独立董事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
2 | 第二条 公司所设立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公司所设立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3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4 |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人数1/3以上(含1/3)。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5 |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 |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董事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6 |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7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
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8 |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9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10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11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除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前免职: (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一)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四)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12 |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13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不满足独立性要求或不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14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
15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16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诚信尽责义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17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股东间或 |
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
18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上述第(五)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19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20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21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红利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审议以下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至第(七)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2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
23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
原则。在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
24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25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
26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
27 |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
28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29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3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31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32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33 |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独立董事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公司服务,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独立董事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公司服务,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
2 |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四)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3 |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其中,提名人应对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保证独立董事的参加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均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聘请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保证在董事会审议前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均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聘请费用由公司承担。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前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保证在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3 |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
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5 | 第三十条 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 |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 |
6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
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 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 |
7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2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
的; (七)公司以外的担保无互保条件的; (八)涉及司法诉讼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 的; (七)公司以外的担保无互保条件的; (八)涉及重大司法诉讼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 |
3 |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
4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
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
6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2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3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4 |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
5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
6 |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7 |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
8 | 第十七条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 第十七条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9 |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
1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
12 |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
13 |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 |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意见; …… |
1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风控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15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2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3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4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5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监督监事审计工作。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审计工作。 |
6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7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8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
9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10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2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3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或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或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4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5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6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7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8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2 |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
3 |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 |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和股权激励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5 |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6 |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
7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
8 |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
9 |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10 |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11 |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12 |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2 |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3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4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5 |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的方式召开。 | ||
6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2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从而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3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
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
4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
5 |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
7 |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
8 |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附件清单(如有) | |||||
日期 |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
活动参与人员 | |||||
时间 | |||||
地点 | |||||
形式 | |||||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规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 |
所的行为。 | ||
2 |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
3 |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
4 |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 |
5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6 |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第十七条 证券注册申请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
7 |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8 |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9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和/或其 |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他发行募集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1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12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
13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
14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15 |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16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
17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18 |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五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五十条所列文件;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19 |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如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发指令方可实施。 |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如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发指令方可实施。 |
2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
3 |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4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承担必要的费用并及时披露。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内部控制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 4.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符合以下情况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 4.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符合以下情况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
3 | 第三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 第三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
4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5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公司监事会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
6 | 第六十七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 第六十七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关于修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风险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就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2、审议、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3、审议、批准风险管理报告或其他重大专项调研、检查报告; 4、审议、批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5、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6、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就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2、审议、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3、审议、批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4、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5、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
2 |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根据职责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工作,具有风险管理事项的决策权,可将部分职权授予风险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2、审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3、审核公司风险管理报告或其他重大专项调研、检查报告; 4、审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5、审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6、审批风险预警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7、办理董事会要求的有关风险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根据职责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工作,具有风险管理事项的决策权,可将部分职权授予风险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2、审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3、审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4、审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5、审批风险预警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报告或其他重大专项调研、检查报告; 6、办理董事会要求的有关风险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
3 | 第二十八条 审计风控部每年根据上一年风险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风险管理目标和 | 第二十八条 审计风控部每年根据上一年风险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风险管理目标和 |
内容,组织编制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报总经理审定后上报董事会。 | 内容,组织编制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并知会董事长。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关于修订<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战略规划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评估: …… 2.公司阶段性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战略投资部提出评估方案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报相关部门审议,经公司战略投资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评估: …… 2.公司阶段性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战略投资部提出评估方案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经相关部门审议,公司战略投资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报董事长备案。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审议《关于修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2 |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
3 |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4 |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5 | 第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
6 |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条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 |
7 |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申请报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条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
9 |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 |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监事会意见;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审议《关于修订<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筹资活动中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集中在本公司实施,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具有上述两项筹资权利。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发生额若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应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中,子公司的对外借款应获得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并上报本公司批准。 债券或股票的回购、权益性融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 第六条 筹资活动中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集中在本公司实施,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具有上述两项筹资权利。 本公司及子公司借款计划金额,若与本公司当期的借款余额之和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应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中,子公司的对外借款应获得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并上报本公司批准。 权益性融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
2 |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相应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 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 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获得相应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 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 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三、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拟调整董事长薪酬方案。调整后,董事长年薪标准为人民币120万元/年,其中,基本年薪占60%,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占40%,年终考核后发放;绩效指标包括市值、净利润、经营净现金流、重点工作;董事长薪酬方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董事陆才垠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46号)。
二十五、审议《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14:30在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47
号)。
备查文件:《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