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提交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4929号),标的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未达标,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需对公司进行补偿,公司拟以1元人民币的总对价对应补偿股份107,489,785股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符合相关协议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董事陆才垠先生、刘禄先生、张君婷女士、熊俊先生、赵磊先生已回避表决,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补偿的股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牛明、易阳、章新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