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就该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 鉴于《注册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公司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修订后的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鉴于《注册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公司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4. 鉴于《注册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结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进展,公司修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5. 鉴于《注册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公司依据《注册办法》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规则编制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监事会成员:陈 强 倪 敏 甘一涛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