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000733)_公司公告_振华科技: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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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1.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0〕243号文件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中国电子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中电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75,094.3万元,其股东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07,478.9061.3835%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44,000.0025.1293%
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5.7112%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8,685.704.9606%
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3,756.002.1451%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173,700.6703%
合 计175,094.30100.00%

由于中电财务公司为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中国电

子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2. 中电财务公司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签署的《全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公司根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中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中电财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中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我们同意评估报告对中电财务公司所做的评判。

5. 为了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订了《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预案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措施到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6. 中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中电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已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全部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的态度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取得的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将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对公司截至2022年11月16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截止2022年11月16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截止2022年11月16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对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336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33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批量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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