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2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公司2022年1-6月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对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10.3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10.35万份股票期权的事项。
四、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潘文章先生的简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3.3条款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聘任常务副总经理潘文章先生为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常务副总经理潘文章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职期限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