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胡光文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和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4.4条款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委员签名:赵 敏、李 俊、龙小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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