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000733)_公司公告_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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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永光)、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云)2户企业拟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惠融)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电惠融作为保理商,按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受让原债权人基础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其他权益并向原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本次拟进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总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振华永光4,000万元、振华新云4,000万元),应收账款受让价款以中电惠融实际向2户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准,保理服务费费率为0.01%。

本次交易可优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有助于公司盘活资产,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以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二、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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