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4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公司”指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振华永光”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3.“振华新云”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电子”指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5.“中电有限”指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
6.“中电惠融”指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为中电有限全资子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盘活资产,优化财务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振华永光、振华新云2户企业拟与中电惠融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电惠融作为保理商,按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受让原债权人基础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其他权益并向原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本次拟进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总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振华永光4,000万元、振华新云4,000万元),应收账款受让价款以中电惠融实际向2户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准,保理服务费费率为0.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电惠融为中电有限全资子公司,中电有限为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关联董事在表决本议案时须进行回避。
本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2Y018。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0亿元。
5.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6.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7.成立日期:2018年9月21日。
8.经营范围:从事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系统的技术开发;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股权结构
中电惠融为中电有限全资子公司,中电有限为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
(三)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
中电惠融运营情况良好,财务及资金状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四)财务报表情况
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1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19,350.53 | 232,259.23 |
净资产 | 105,548.2 | 108,707.11 |
营业收入 | 9,293.86 | 10,293.57 |
净利润 | 4,268.4 | 4,311.91 |
(五)关联关系
中电惠融为中电有限全资子公司,中电有限为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本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中电惠融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振华永光指定的应收账款
1.公司名称: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3016J。
3.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70号。
4.注册资本:28,543.78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5.法定代表人:杨俊。
6.经营范围:主营半导体分立器件(含抗辐射加固器件)及其电子元器件组件、模拟集成电路、半导体功率模块的设计、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电子材料、光伏电子产品、新能源、半导体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7.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121,191 | 82,653 | 71,621 |
非流动资产 | 19,883 | 17,466 | 16,550 |
资产总计 | 141,074 | 100,119 | 88,171 |
流动负债 | 40,315 | 24,451 | 23,038 |
非流动负债 | 8,425 | 3,768 | 7,038 |
负债合计 | 48,740 | 28,219 | 30,07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2,334 | 71,900 | 58,095 |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76,157 | 61,322 | 45,434 |
营业成本 | 19,639 | 22,977 | 17,585 |
利润总额 | 33,370 | 21,932 | 13,315 |
净利润 | 27,956 | 18,805 | 11,188 |
8.交易标的:截至2021年12月28日,振华永光拟指定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9.振华永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振华新云指定的应收账款
1.公司名称: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6811D。
3.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32号。
4.注册资本:56,013.91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5.法定代表人:杨凯。
6.经营范围:主营电子元器件及相关电子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通讯设备、影视及音响设备服务;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深度加工产品及相关附属产品的购销、加工、配送;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批发氟
钽酸钾、硝酸锰、氯铂酸、乙酸丁酯、无水乙醇、硝酸、硝酸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生产的14种产品除外),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网址建设与网页设计;开展本企业来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
7.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160,345 | 140,626 | 116,655 |
非流动资产 | 34,814 | 35,223 | 33,829 |
资产总计 | 195,159 | 175,849 | 150,484 |
流动负债 | 64,076 | 58,687 | 39,195 |
非流动负债 | 15,500 | 5,107 | 14,715 |
负债合计 | 79,576 | 63,794 | 53,91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5,583 | 112,055 | 96,574 |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82,162 | 88,438 | 74,106 |
营业成本 | 33,571 | 45,808 | 39,610 |
利润总额 | 16,329 | 23,616 | 13,630 |
净利润 | 13,188 | 20,481 | 11,843 |
8.交易标的:截至2021年12月28日,振华新云拟指定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9.振华新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理业务类型: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融资
无追索权保理,即甲方受让应收账款后,如基础合同项下债务人破产、拖延付款、拒绝付款、无力支付情况(即基础合同项下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甲方在《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债权未获得受偿时,甲方无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三)应收账款转让
转让的应收账款为乙方申请转让、且甲方同意受让、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尚未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益,具体详见乙方按照《商业保理合同》所列格式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且以甲方根据《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实际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为准。
自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按照《商业保理合同》所列格式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并向乙方支付对应的应收账款受让价款之日起,乙方将此次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益转让于甲方。
(四)保理受让款
应收账款按照应收账款账面原值进行转让,应收账款受让价款以甲方根据《商业保理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2)项的约定实际向乙方开具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受让价款在《商业保理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所述“受让价款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由甲方以票据方式向乙方支付。
(五)保理服务费
乙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照应收账款受让价款的0.01%计算。
(六)应收账款回款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收账代理人向债务人收取应收账款回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本协议《商业保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条约定履行收账代理人职责。
(七)保理保证金及保理融资利率
无。
(八)《商业保理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成立,经双方有权机构完成决策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各方权利义务终止之日止的全部期间。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保理业务有助于本公司盘活资产,改善财务结构,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9,861.98万元。
七、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商业保理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