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战略引领作用,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 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ESG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前,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两名以上委员(含两名)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递送、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与ESG委员会委
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如战略与ESG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