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审阅了公司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美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美丰景泰苑”房地产项目办理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机构按揭贷款过程中的开发商保证行为,是为配合全资子公司开发的“美丰景泰苑”房地产项目所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行业惯例,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加快全资子公司所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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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朱厚佳 潘志成 梁清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