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继续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暨增加投资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开展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二)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控措施完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
(三)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该议案已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继续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独立董事: 朱厚佳 陈晟 陈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