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000731)_公司公告_四川美丰:市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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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市值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三)科学性原则:市值管理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公司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值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由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实施,资本市场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具体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协同配合,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ESG、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公司质量提升工作;

(二)参与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三)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四)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值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和公司市值,动态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等情况及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

(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三)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资本市场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分工合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订市值管理策略和实施计划;

(二)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三)监测公司股价、资本市场舆情和动态等;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公司应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适时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信息披露;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现金分红(或中长期分红规划);

(四)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五)股份回购;

(六)并购重组;

(七)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在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资本市场代表公司发言;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第十三条资本市场部(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应定期对市盈率、市净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其他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资本市场部(董事会办公室)启动预警机制,会同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总裁报告。公司应尽快研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估值提升计划等,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股价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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