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_公司公告_燕京啤酒:《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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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30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1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此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制度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制度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提案; 12、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3、审议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14、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2、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97、修改公司章程; 10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9、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 1210、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311、审议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6)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15、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 6.1.2条和第 6.1.3 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

6.1.2条和第 6.1.3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15、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 6.1.2条和第 6.1.3 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 6.1.2条和第 6.1.3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1412、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15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6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7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8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 6.1.2条和第 6.1.3 条的相关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 6.1.2条和第 6.1.3条的相关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 8 人);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 85人);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

7、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7、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7、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或通知公告中载明的日期,将出席会议的书面答复送达公司。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召集人;董事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或通知公告中载明的日期,将出席会议的书面答复送达公司。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工作日之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公司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工作交易日之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

……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在不晚于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络上刊登公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 需的全部资料。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通知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络上刊登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全部资料。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是否具有表决权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3、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包括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大会时,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

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和监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关于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承诺。对于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

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

大会时,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和监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关于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承诺。 对于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或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召集股东和监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关于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承诺。 对于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

第 4.59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的规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59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59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59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59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 4.59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4.23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4.23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5、回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7、股权激励计划; 8、重大资产重组; 9、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10、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11、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9项、第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应当符合前两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5、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7、股权激励计划; 8、重大资产重组; 9、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10、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11、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9项、第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应当符合前两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决。……

决。 ……者不予表决。 ……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董事会要求列席会议。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董事会要求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会议议程; 3、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会议议程; 3、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十三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五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第六十五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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