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_公司公告_燕京啤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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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推进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力行使、信息披露与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目的、原则、对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同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将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三章 内容、职责、方式、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1、公司的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现有的市场容量和市场成长率,该产业技术变革的速度和方向,卖者及买者的数量和规模,规模经济对成本的影响程度等;

2、发展规划;

3、竞争战略;

4、经营方针;

5、职能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行为等外在表现形式,由管理作风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由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构成的管理氛围,书面和非书面形式的标准和程序。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包含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如: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1)政治环境,包括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等;

(2)法律环境,包括产业政策、政府采购、补贴政策等的变化等;

(3)社会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社会习俗、公众价值标准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有:

(一)分析研究。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统一、有序、及时、准确、完整、合规的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四)会议筹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来访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信息收集处理: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十)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采取多种形式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沟通;

(五)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广告;

(七)媒体采访;

(八)媒体报道、新媒体平台;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传真;

(十二)电子邮件沟通;

(十三)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十五)投资者教育基地、投资者说明会;

(十六)其他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主要有:

(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2、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3、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接受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4、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若具备条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时,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相关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或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要求,公司按规定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都参照上述条款规定执行。

(三)互动易平台。

1、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2、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3、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

证券交易所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中应做好信息隔离,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未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重大信息泄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报送给深交所,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要加强对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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