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3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4月1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 |
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 |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