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5年6月11日召开的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规范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是指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行使利润分配决定权,对参股公司参与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利润分配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及资金收付。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收益确认的规定行使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包括:(一)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公司通过派往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或有决策权的管理人员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公司对控股或参股被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或有决策权的管理人员,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分配管理以维
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4.保障性原则。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能够保障公司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向公司所有股东进行分红、送股以及转增等事宜;保障本公司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战略需求。
第四条 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分配管理,按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确定。分派的时间,全资子公司为年度财务决算完成后三个月内;控股子公司为利润分配方案经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参股公司按其股东会决议执行。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年度利润分配
1.全资子公司按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60%(大象出版社郑东新区分公司按85%)计算向公司进行分配。
2.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提出,并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特殊利润分配
若公司有特殊需要,可在年度利润分配基础上,增加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分配管理的职责分工:
1.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收取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