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000697)_公司公告_炼石航空:天风证券关于炼石航空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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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天风证券关于炼石航空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鉴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关键指标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公司确定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合并范围内重要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包括:Gardner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航旭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炼石投资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存货管理、生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费用管理、研究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投融资管理、信息披露、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的内容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过往年度基本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合理可能性是指大于微小可能性(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可能性。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②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③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

项目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的1%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收入的1%错报<营业收入的0.5%
净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净利润总额的5%净利润总额的2%≤错报<净利润总额的5%错报<净利润总额的2%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较严重;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

(4)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定量标准:

缺陷认定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1000万元及以上或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300万元(含300万元)-1000万元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300万元以下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2024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炼石航空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炼石航空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陆勇威 李林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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