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_公司公告_宝新能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

宝新能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四条 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信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掌握相关信息和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部门、分支机构、控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5、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7)其它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9、业绩预告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10、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1、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澄清事项;

12、除上述外,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①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③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7)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交易(不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应各自财务数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对应分支机构或对应控股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对应分支机构或对应控股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对应分支机构或对应控股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对应分支机构或对应控股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对应分支机构或对应控股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对应分支机构或对应控股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发生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时

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文件送达致董事会秘书。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或知悉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按照规定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由于相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