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3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及致歉公告
经查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身份及股东持股代持情况的披露不准确,现予以更正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情况的披露
根据2002年至2021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公司2002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身份的信息存在披露不准确,更正如下:
公司信披文件名称 | 内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 -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取得香港居留权,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 -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取得香港居留权,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持有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90%的股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年度报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能先生。 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持有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 90%的股份,为该公司法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能先生。 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取得香港居留权。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持有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披文件名称
公司信披文件名称 | 内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持有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份,为该公司法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取得香港居留权。 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持有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 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持有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份,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华能先生,广东梅县人,原取得香港居留权,2017年5月,叶华能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向原户籍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治安大队户政部门提交了放弃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及恢复大陆户口登记的申请,并经批准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1993年6月,创办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持有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份,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
二、关于股东持股代持情况的披露(2017年1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相关信披文件)
信披文件名称 | 章节/内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568,124,77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26.11%;其中,累计质押302,037,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8%。叶华能先生持有宝丽华集团9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宝丽 | 本次权益变动前,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568,124,77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26.11%;其中,累计质押302,037,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8%。叶华能先生持有宝丽华集团9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宝丽华集团通过“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账户直接持有宝新能源股份348,142,05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16.00%;通 |
信披文件名称 | 章节/内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华集团仍持有宝新能源股份348,142,058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16.00%,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叶华能先生仍为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 | 过“宁远喜”个人股票账户间接持有宝新能源股份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宝丽华集团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叶华能先生仍为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 |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5.11%股份,实质是宁远喜代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即通过该次股权转让过户到“宁远喜”个人股票账户的宝新能源股份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能源总股本的5.11%)为宝丽华集团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权益的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宝新能源股份5,175,000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0.24%;其中4,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86.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宝新能源股份116,363,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35%。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宝新能源股份5,175,000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0.24%;其中,4,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86.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宁远喜”个人股票账户持有宝新能源股份116,363,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35%;其中4,5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宝新能源股份的86.96%;其中111,188,325股为代持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 | |
第五节 资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受让所需资金未直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受让所需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宝新能 |
信披文件名称 | 章节/内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来源 | 或者间接来源于宝新能源及其关联方,也没有与宝新能源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 源,也没有与宝新能源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 |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5.11%股份,实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代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即通过该次股权转让过户到“宁远喜”个人股票账户的宝新能源股份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为宝丽华集团所有。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披露日期:2020年6月29日)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权益的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363,3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其中71,39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1.3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794,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已质押股份71,39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5.62%,占公司总股本的3.28%。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宁远喜”个人股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6,363,3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其中71,39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宝新能源股份的61.35%;其中111,188,325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代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1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宁远喜”个人股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8,794,425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5.00%,其中71,39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宝新能源股份的65.62%,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3.28%;其中103,619,425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代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4.76%。 |
信披文件名称 | 章节/内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一、本次减持的宝新能源股份7,568,900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代宝丽华集团持有的宝新能源股份,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0.35%。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表格中“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栏 | 未知。 | 股东宁远喜代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1,188,325股,二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
2017年半年度报告 | |||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17年年度报告 | |||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18年半年度报告 | |||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18年年度报告 | |||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19年半年度报告 | |||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19年年度报告 | |||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20年半年度报告 |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表格中“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 未知。 | 股东宁远喜代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3,619,425股,二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
信披文件名称 | 章节/内容 | 更正前 | 更正后 |
动的说明”栏 | |||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表格中“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栏 | 未知。 | 股东宁远喜代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3,391,325股,二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
2020年年度报告 | |||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21年半年度报告 | |||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21年年度报告 |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表格中“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栏 | 未知。 | 股东宁远喜代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703,200股,二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22年半年度报告 | |||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22年年度报告 | |||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23年半年度报告 | |||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