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掉期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汇掉期业务操作,加强对外汇掉期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由两笔交易金额相同、起息日不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外汇买卖,这两笔外汇买卖具有一前一后两个起息日和两项约定的汇率。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子公司外汇掉期业务的操作与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掉期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掉期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外汇掉期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外汇掉期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外汇掉期业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掉期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掉期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掉期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掉期业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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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公司应对外汇掉期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和期限为标准,提交公司做出决策。
第九条 财务部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授权办理外汇掉期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掉期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外汇掉期业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外汇掉期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财务部设立汇率操作台账,以登记每笔业务的汇率操作情况。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掉期业务操作流程:
(一)煤炭采购合同签订后,由汇率操作人员向银行询价,择优锁定。需要充分考虑开证行的开证额度及外汇掉期业务额度,银行报价后第一时间与财务部负责人确认操作信息,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达成交易。
(二)汇率操作人员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掉期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锁汇申请一致后留档。
(三)汇率操作人员负责整理报送相关资料、登记汇率操作台账,并负责提醒每笔远期交割到期及交割事宜。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掉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掉期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掉期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掉期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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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风险管理程序第十五条 在外汇掉期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掉期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与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