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_公司公告_宝新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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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字[1996]414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于1997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414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415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于1997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宝丽华综合大楼,邮政编码:514788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邮政编码:514788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生产、销售、开发,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公路、桥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投资、受托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生产、销售、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公路、桥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
管理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咨询服务;企业信誉评估服务、企业 资质服务;租赁业。资、受托投资、受托管理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咨询服务;企业信誉评估服务、企业资质服务;租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以非货币资金资产方式认购的股份为35,900,000股,占总股本的71.80%。经1997年7月公司按每10股转增7.5股和每10股送2.5股转送股本、2000年8月公司按每10股转增5股每10股送3股的转送股本,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29,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4%。2005年12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宝丽华集团向公司流通股东支付21,841,560股对价股份,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07,398,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9%。2006年3月,公司实施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派0.40元现金(含税),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139,617,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9%。 经2006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34号文核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3750万股,向其他内资股东发行社会公众股1250万股。其中,向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3590万股,占总股本的71.8%;向梅县金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向梅县东风企业集团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向梅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向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梅州市广基机械土石方工程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1997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414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415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总股本为5000万股。 1997年7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
至2006年12月22日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7名特定战略、机构投资者发行了9,600万股股份,2006年1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370,365,000股,宝丽华集团股份数量仍为139,617,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0%。 2007年2月16日,公司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6年度末总股本370,365,000股为基数按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派送红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03元/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按10:8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279,235,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0%。 2007年9月17日、18日,宝丽华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共出售公司股份6,708,028股,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变更为272,527,916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6.79%,其中已获准流通股份20,728,47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80%。 2007年12月11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751,530,000股,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变更为36.26%。10股转增7.5股和每10股送2.5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500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0000万股;1999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33号”文批准,公司按10:3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股份75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0750万股;2000年8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5股和每10股送3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860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9350万股;2003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99号”核准,公司按10:3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股份1,75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21105万股;2006年2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按每10股送3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送股本6331.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27436.5万股;2006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34 号”文件《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60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37036.5万股;2007年2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8股和每10股送2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
2007年12月27日,根据股改承诺,宝丽华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27,436,500股解除限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72,527,916 股总数不变,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更为48,164,972股。 2008年2月29日,公司实施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7年末总股本75,153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2股红股并派发现金人民币0.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408,791,8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6%,其中已获准流通股份72,247,45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6.41%。 2008年4月至6月,宝丽华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共出售公司股份15,648,294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393,143,5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87%,其中已获准流通股份56,599,16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02%。 2009年1月15日,宝丽华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7,247,442股,减持后仍持有公司股票385,896,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36.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474073万股;根据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07年12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一次行权,共计增加股份108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75153万股;2008年2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3股和每10股送2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37576.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12729.5万股;根据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09年6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二次行权,共计增加股份2378 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15107.5万股;2010年3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2股和每10股送3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57553.7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72661.25万股。2016年4月,公司根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71号《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449275362 股,变更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为2175887862 股。
宝丽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533,197,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8%。 2014年11月28日,宝丽华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11,000,000股,减持后仍持有公司股票522,197,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4%。 2015年7月10日,宝丽华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票1,000,000股,增持后持有公司股票523,197,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0%。 经2015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871号文核准,公司向包括宝丽华集团在内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9,275,362股,于2016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2,175,887,862股,宝丽华集团股份数量为568,124,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1%。 2017年1月12日,宝丽华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票219,982,720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票348,142,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未遵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前述推举的主持人无法主持或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前述推举的主持人无法主持或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监事候选
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即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 (五)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且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八)若所得选票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在其余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范围内,按照剩余的应选董事或监事的名额重新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监事人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即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 (五)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且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八)若所得选票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在其余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范围内,按照剩余的应选董事或监事的名额重新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董事、监
选亦可作监事候选人。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最终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9、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监事人选亦可作监事候选人。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最终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9、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独立董事
(四)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四)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九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立,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立,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的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配置人员,保障党组织在公司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九十七条 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强化党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地位,构建“党组织领导核心、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依法监督、高级管理层授权经营”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在战略决策、重大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审议前,应先经公司党组织会议审定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十九条 积极探索公司党组织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模式,确保党组织在战略决策、依法监督方向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位。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位。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原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含10%)的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此外,对外担保除应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至(七)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三)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累计计算对外担保的金额,并按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本条所述交易,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在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时,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原则上不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原则上不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提案权和知情权。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电话、传真、微信、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包括现场、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通讯等方式);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包括现场、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通讯等方式);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五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监事签署。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全文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达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经济参考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经济参考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经济参考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经济参考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经济参考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1、修订前无条款内容,修订后有条款内容,代表该条款新增;

2、修订前有条款内容,修订后无条款内容,代表原条款删除;

3、修订前加粗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内容加粗部分为修订内容;

4、若有因增加或删减条款导致对应条款序号变动等非实质性的修订,不再逐一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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