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有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报酬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未就董事报酬事项向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未就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建立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它
1、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当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司衷心感谢广东证监局的关心和指导,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整改报告;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