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3、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起诉金额为人民币4,058.3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阶段,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5年1月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5)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本案于2025年2月11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中进行了详细披露。近日,公司收到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21,347,736.39元(20,771,059.89元+576,676.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76,676.5元的利息自202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771,059.89元的利息计算节点按每笔资金实际垫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协助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莲湖路,土地证号为吉市国用(2006)220202003040号,土地面积为22171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4398.22平方米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3,037.17元,由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结果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吉0291民初91号)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