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陆元昌)
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相关议案,重点关注相关事项,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陆元昌,男,1957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际林联森林计划与经济分部理事、云南省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共中央建言献策专家组生态组成员、全国营造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林业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林学会副理事长、北京林业大学博导、中国林科院森林经理学科首席专家和研究室主任。现任中国林科院资源信息所研究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世界银行(WB)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森林经营注册专家。
(二)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2024年,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客观发表意见建议,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投票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备注 |
陆元昌 | 9 | 9 | 0 | 0 | 全部同意 | 5 | 现任 |
(二)参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期间,主持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独立董事张宝文;主持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独立董事彭
亚峰、张卫泳;主持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斌。
2.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参与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听取公司2025—2030战略规划编制方案,并发表相关意见建议,积极履行了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参与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积极履行了审计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4.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参与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年薪及专项奖励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考核责任书的议案》,积极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一)2024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人造板厂与中国林业集团福建福人源木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2024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决南安雄创利润补偿事宜的议案》。
(三)2024年12月9日,召开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情况。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本人对2024年5月22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2024年7月1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2024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等三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持续关注。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的各项关联交易,基于公司2023年度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和客观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公司2024年审议通过和在履行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展示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各类重大事项。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在报告期内启动了对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以及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等项目提供服务工作。本次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需求。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是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