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规定了“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该解释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7号》、《解释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了《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将原计入“销售费用”的保证类产品质保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 |
销售费用 | -2,327,937,473.10 |
营业成本 | 2,327,937,473.1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