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5-0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及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因此,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解释第18号,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业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不再借记入“销售费用”,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及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新旧衔接
根据文件规定,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六)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解释第18号的规定,
公司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解释第18号的衔接规定,公司追溯调整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具体追溯调整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3年度(合并) | |||
报表项目 | 追溯调整前 | 追溯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主营业务成本 | 3,606,489,803.02 | 3,607,384,708.68 | 894,905.66 |
销售费用 | 93,965,368.51 | 93,070,462.85 | -894,905.66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