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将立足提升公司质量,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股市行情、行业发展状况、公司业绩等因素,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及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将积极落实高质量发展目标,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及骨干研发人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紧密融合,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
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要求,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积极实施分红计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通过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持续交流,组织说明会、路演和推介会等。
2.在特定情形下召开说明会,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听取建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更新。
3.加强与财经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的互动,以提高市场关注度和公司形象。
4.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将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将根据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将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适时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将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二条 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