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信达”)委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律所”)发来的《律师函》,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律师函》的主要内容《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与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三亚分行”)分别于1994年10月18日和1995年12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贷款期限、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等内容,后建设银行三亚分行于1999年将前述两笔债权转让给海南信达,海南信达作为新债权人对承继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等行使追讨权利。截止目前,海南信达已通过法律途径将两笔债权分别诉至法院,目前债务人大东海集团因下落不明,法院正办理相关公告手续。大东海集团所涉两笔债务情况如下:
1.依据【(94)工流字10号】借款合同,目前尚欠借款本金110万元及暂记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559.83万元,共计人民币669.83万元,利息应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2.依据【(95)工流字20号】借款合同,目前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暂记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2931.17万元,共计人民币3431.17万元,利息应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中闻律所认为:经查询了解到大东海集团成立于1993年12月10日,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其中公司出资500万,于2002年因逾期未年检被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大东海集团目前处于失联状态,但不影响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中对债权人海南信达关于追偿债权相关诉求的支持。大东海集团在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无有效财产进行清偿,则债权人将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对其申请强制清算,公司作为大东海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有责任对其开展清算工作。清算过程中,如遇到清算不能的相关情形,债权人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公司对大东海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时将对公司的相关财产开展保全等措施。
二、公司收到《律师函》采取的措施本公司收到《律师函》后高度重视,积极核查《律师函》所涉及事项,并与
相关方联系了解相关事宜。
三、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正在进行核查和了解,以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后续影响。同时与相关方
联系了解,妥善处理该事项的后续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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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0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