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9次会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自2009年至今已满三年,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股东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七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金美星先生、刘浩军先生、郭峻峰先生、熊波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辛金国先生、甘为民先生、张鹏先生。 我们认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单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三、根据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四、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五、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辛金国 甘为民 张 鹏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