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3次会议,所有公告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1、2019年4月16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共计11项议案。详见披露于2019年4月30日的2019-021号公告。
2、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披露于2019年8月31日的2019-033号公告。
3、2019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关于变更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4项议案。详见披露于2019年10月31日的2019-041号公告。
二、对2019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对公司的经营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对本年度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依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经理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能够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本着审慎经营的态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没有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公司财务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和对公司有关事项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3、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的收购、出售资产的事项。未发现内幕交易及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4、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 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 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已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内幕交易情形,维护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 内控体系建设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是公司一项重要的持续性的工作,监事会建议公司还要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提高,以保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执行力,持续提升管理水平。
8、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
本年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中汇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及所涉事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该报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
新的一年里,公司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履行好《公司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监督合规运营,在防范风险等重大事项上建言尽职,在公司重大事项处理上做好配合与支持,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继续努力工作。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