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000607)_公司公告_华媒控股: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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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3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概述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媒控股、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媒投资)拟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浙金汇业 187 号北京长海御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利用自有闲置资金 3,500 万元认购浙金汇业 187 号北京长海御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产品有效期结束止。 本次拟购买的信托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 投资金额 资金 是否 预期年化 其产品名称 受托机构 产品有效期 类型 (万元) 来源 保本 收益率 他浙金汇业187号北京 集合 浙商金汇  24个月,满12个  自有长海御墅 资金 信托股份 3,500 月,可选择提前 否 9%/年 无  资金集合资金 信托 有限公司 结束信托计划 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 199 号 6-8 楼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蓝翔 注册资本:17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介绍 信托资金用于向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的长海御墅项目一期、二期的后续开发建设及已经用于项目一期前期开发建设投入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归还。 (一)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春E6楼七层 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李丹彤 成立日期:1984年08月23日 注册资本:38,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及其他公用工程、经营商品房屋;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股权。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是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也是房山区内唯一获得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房开企业。 (二)抵押物概况 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长海御墅一期房屋作为抵押,抵押率60%。抵押物的价值稳定,未来升值预期较高,抵押物的变现能力较强,在此项目融资机构放款前,抵押物尚未办理抵押手续,存在阶段性的风险敞口,由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提供补充增信措施。 (三)保证人概况 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阶段性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营范围:接受区政府委托经营管理区属国有集体资产;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 主要职责为:接受区政府委托经营管理区属国有集体资产,是北京房山区国资委100%控股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平台。 四、 理财产品合同主要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 1、受托人 名称: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保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拟为45,000万份,信托单位可分期发行,信托计划实际规模具体以募集为准,其中,信托单位总份数最低规模为5,000万份,受托人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募集规模上下限。 2、信托计划的期限 (1)各期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均自该期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最后一期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各期信托及本信托计划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各期信托自成立日(含)满12个月之日,浙金信托有权选择提前结束。 (2)普通类信托单位可分期发行,期限以认购要素表载明为准。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信托利益的计算 (1)信托利益核算日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为各期信托成立日后每届满6个月之日及各期信托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 (2)信托利益计算公式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份信托单位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各期信托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除外)享有的预期期间信托利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上述核算期是指上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其中首个核算期为各期信托成立日(含)至该期信托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 各期信托终止时,该期每份信托单位享有的预期期末信托利益=1元×(1+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如有)。 2、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采取现金方式分配信托利益。 (2)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利益分配日”)完成该期信托期间信托利益、期末信托利益的分配,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如果届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以向全体受益人足额分配预期期间/期末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按该受益人预期期间/期末信托利益占全体受益人预期期间/期末信托利益总额的比例向该受益人分配期间/期末信托利益。 (4)因信托项下债权提前清偿或投资本金及收益提前收回,受托人向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某期信托单位份数占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提前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注销该部分信托单位并停止计算信托利益。拟注销的信托单位份数,以届时提前偿还的融资本金数额或提前收回的投资本金数额予以确定。前述信托利益临时分配事宜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决议。 (4)受托人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利益的指定账户。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特别规定 本合同关于“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信托利益”、“预期期间信托利益”、“预期期末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负债(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获得分配的金额为准。 (四)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阅信托事务管理报告等文件; 3)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认购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或管理人且有完整的处分权,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保证其交付认购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3)保证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同 意,不得对外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信托成立后,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5)有权根据信托文件及保管协议的约定变更保管人;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3)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 4)受托人应当依法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等文件,并在受托人住所保存,以便委托人、受益人及监管部门查阅; 5)如受托人辞任,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信托利益;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益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阅信托事务管理报告等文件;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有关税费; 2)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以下原因产生纠纷,并因此给受托人、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 1)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的; 2)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3)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效、信托计划终止等,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并有权就与本信托计划有关而发生的任何诉讼、索赔、成本或费用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可以免责。 2、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理财产品风险情况及应对措施 (一)风险因素 本次投资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支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本次投资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受交易对手所处行业和市场变化、税收政策变动和交易对手违约等若干风险及不明确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所购买信托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购买与公司相同的低风险金融产品。 公司将根据实际购买的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买卖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拟购买的信托产品风险可控。信托产品资金运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所开发项目市场潜力优良,抵押担保能力较强,产品收益较稳定。受托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业信托理财机构。 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该信托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七、 备查文件 1、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浙金汇业 187 号北京长海御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4、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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