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经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9 月 20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地点:杭州市体育场路 218 号杭州新闻大厦会议室。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鲍林强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34,789,0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3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34,789,0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3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05,1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05,1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3,832,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3%;反对956,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40%;反对 956,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789,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5,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张剑秋先生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 76,275 股,占0.007%,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林超、马骎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