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 2016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参股公司精典博维提供的非连带责任担保 1,292.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84%,无逾期担保事项。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公司的担保行为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审批、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目前的担保事项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二、 关于新增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 2016 年度新增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的持续性业务,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参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叶雪芳 蔡才河 郭全中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