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000607)_公司公告_华媒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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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3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 2015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二、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经审阅拟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林鹭华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林鹭华女士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较高的管理和业务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 2、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董事会聘任林鹭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独立董事:  叶雪芳  蔡才河 郭全中  20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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