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5 年 4 月 1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同类型公司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考核与公司奖惩制度、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的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其他董事、非专职监事实行津贴制度。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八条 公司专职监事的薪酬标准由股东大会按照目标业绩考核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除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外,其他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专职监事的基本薪酬、工龄工资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总额中扣除下列事项。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分红、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其他激励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