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 1、经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提名赵晴先生、秦晓春先生、杨星女士、鲍林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新的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提名叶雪芳女士和蔡才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新的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和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2、经过审核上述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我们认为上述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我们同意赵晴先生、秦晓春先生、杨星女士、鲍林强先生作为第七届董事会新的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叶雪芳女士和蔡才河先生作为第七届董事会新的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1、我们认真审阅了鲍林强先生、张剑秋先生、张韶衡先生、于国清先生、郭勤勇先生、宋浩先生以及高坚强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情况后,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能胜任拟任职务职责上的要求;公司聘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鲍林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剑秋先生、张韶衡先生、于国清先生、宋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郭勤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高坚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1、我们对公司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对拟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质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辛金国、甘为民、张鹏 2014 年 12 月 日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辛金国 甘为民 张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