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 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2 年 11 月 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1993 年公司依照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渝改委(1993)30 号文批准,由四川仪表总厂改组设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995 年至 1996 年之间,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机械工业部机械政(1996)2号文、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6)46 号文、国家国资局国资企发(1996)8 号文批准,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对原业务和资产进行了重组。并依法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的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1999 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8)106 号文、(1999)102 号文、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8)38 号文批准,公司对原股权结构、资产和业务进行了重组,并依法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变更登记的手续,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2011 年 12 月,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变更登记的手续,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8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6)141 号文批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1996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uazhi Holding (Zhejia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 181 号华立科技园。 邮政编码:3100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773.19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全球最大的智能电网需求侧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之一;成为专业性、国际化的 OEM/EMS 制造商。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仪器仪表、仪表元器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电工器材及原材料、机电一体化设备、计算机及工业控制软件的制造、销售;电力自动化系统、电力信息系统开发、设计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电力电子设备及电网终端设备、电力通讯设备、高低压电器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电力管理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开发,仪器仪表新产品的科技开发及咨询服务,从事投资业务,本企业生产的仪器仪表、仪表元器件的配送(不含货物运输)及相关配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含危化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时总股本为 15,278 万股,已全部足额认购。公司现有总股本为48,773.1995 万股,全部为流通股,由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社会法人和社会公众共同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股东持股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其承诺,存在限售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