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3、会议召开情况: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 10:00 时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 181号华立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形式。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共计 114,690,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2%。 5、会议其他相关情况:会议由董事长金美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到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既定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共两项,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690,754 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议案。 2、《关于选举胡剑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14,690,754 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议案。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吴炜刚、高洋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及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4、胡剑先生简历已披露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