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股东方为支持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向公司进行现金捐赠,且公司无需支付对价,亦不附有任何义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吕巍、张琪、刘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