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000603)_公司公告_盛达资源: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时间:2006年6月30日。

盛达资源: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5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5-007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3,22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所有的流通股本28,5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10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若换算成送股方式,该对价安排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5.94股对价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6年6月28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06-16)。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召开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6月3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2023年7月7日出具的(2021)粤03执77号之二、(2023)粤03执恢71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市康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泛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瑞达”)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取得公司原股东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远”)持有的公司19,70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6%)、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希桥”)持有的公司13,526,5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6%),并于2022年9月16日、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华瑞达持有公司33,22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海南华瑞达将继续遵守原股东深圳安远、赣州希桥作出的相关承诺。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原限售股股东深圳安远、赣州希桥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除本公告“七、其他事项”之“1”涉及的情况外,未发现承诺人存在其他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公司原限售股股东深圳安远、赣州希桥承诺: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已履行完毕
公司原限售股股东深圳安远、赣州希桥承诺:在前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正常履行中,承诺人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公司原限售股股东深圳安远、赣州希桥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其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正常履行中,承诺人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与海南华瑞达相关的现有全部文件资料和档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海南华瑞达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对其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2月1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33,22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 (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冻结/标记的股份数量(股)
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3,226,50033,226,5004.820

海南华瑞达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最低减持价、限售股份被抵押登记、高管持股等原因导致该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受到限制的情况。

限售股份存在还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海南华瑞达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会影响其承诺的履行。

根据公司于2006年6月28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06-16),改革方案是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所有的流通股本28,5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10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5.94股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垫付对价情形。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后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42,026,5006.09-33,226,5008,800,0001.28
4.境内自然人持股1,000,0000.141,000,0000.14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14,452,9872.0914,452,9872.09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57,479,4878.33-33,226,50024,252,9873.52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632,489,85991.6733,226,500665,716,35996.48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632,489,85991.6733,226,500665,716,35996.48
三、股份总数689,969,346100.00689,969,346100.00

注:上表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 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 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 未解限股份情况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例(%)
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000033,226,5004.82详见“注”

注: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海南华瑞达未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其持有的限售股份系根据(2021)粤03执77号之二、(2023)粤03执恢71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从原股东深圳安远、赣州希桥经司法裁定过户而来。

2、股改实施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披露《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该次解限涉及的 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 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 总股本的比例(%)
12012年1月5日73,600,0000.71
22012年11月27日12,000,0000.40
32012年12月8日126,814,1545.31
42014年11月7日4337,812,01366.90
52014年11月7日132,736,0006.48
62015年3月13日12,000,0000.40
72017年8月2日11,284,7100.18
82019年8月7日3123,266,09717.87
92021年4月1日216,749,7322.43
102023年11月7日143,680,1406.33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海南华瑞达已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限售承诺并承诺将承继原股东所作出的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其它事项

1、2024年4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作出《关于对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7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深圳安远与海南华瑞达于2005年签署《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深圳安远向海南华瑞达转让本公司4,222.65万股股份。2007年,深圳安远与海南华瑞达签署《补充协议》将转让股份数量调整为3,422.65万股。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相关协议合法有效且继续履行,后续海南华瑞达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本公司股份。

前述协议签署后,各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深圳安远作为原公司5%以上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规定;海南华瑞达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安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海南华瑞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海南华瑞达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人核查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