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鸿林矿业47%股权,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取得审批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