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2025年5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受上级单位委托或自行决定,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公司的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构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各级公司设立的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但履行相应职能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政府审计机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听取审计工作全面汇报、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议公司内审类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级子公司结合管理需求,建立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合理配置各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未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确定1-2名审计联络人员,负责审计日常工作对接,其内部审计工作由上级公司归口负责,并在上级公司的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人员配置计划应事先报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发挥对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支撑作用。
第七条 内审管控模式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集团化审计管控模式,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控,统一制定五年轮审规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公司构建审计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计资源,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情况等事项,在向本级党组织、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逐级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汇报,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汇报。
第八条 内审人员配备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选用按照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执行,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项目管理等专业背景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
和实践经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取得注册会计师、国家注册内部审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审计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部门、所属公司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第十条 审计纪律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得的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方面法律法规,构建符合国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体系;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汇报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
(四)组织开展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境外企业、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其中,在财务收支方面,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在内部控制方面,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展规划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六)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按照公司结(决)算审计管理要求,开展工程项目结(决)算审计相关工作;
(九)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十)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开展后评价;
(十一)协助本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协调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及市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根据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完成由市国资委统筹安排的共性问题监督检查任务;
(十四)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上级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可以统筹调配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审计人力资源,可将审计项目授权下属公司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参与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跟踪,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九)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内部管理制度,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不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问题性质提出改进管理或处罚建议;
(十)审计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向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提出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建议等。
第十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并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通过分级复核、业务规范、专项督导等方式,加强审计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选聘中介机构按照公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经费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五年轮审要求
针对政府审计范围外的所有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重点金融子公司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如涉及),每5年至少开展1次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及立项
按照五年轮审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请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建立)、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并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年度期间,因政府部门或公司管理需要开展的年度计划外的审计项目,
以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的签批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十七条 审前准备已立项的审计项目,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情况下,确定审计组织方式、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少于2人)、制定审计通知书、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应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成员名单等。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进场前应预留合理的时间以便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
审计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式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事项通过会议和会谈形式进行调查,并进行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撰写报告初稿
审计组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撰写报告初稿,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等。
对被审计单位自行发现、以往内外部审计已经提出且审计组认为已整改问题不再纳入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
审计组应就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专项调查报告可以不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若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补充材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对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综合研判后,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后,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公司协管内审工作领导审批后,报请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发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委托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机构仍应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论异议处理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结论性意见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公司各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审计成果运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共享并运用审计成果。
针对审计报告披露问题和风险提示,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审计问题整改到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认定,并向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法务、风控、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应当按要求进行线索移交。
相关企业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升效益、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充分运用于考核、任免、奖惩干部、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审计资料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已完成的内部审计文档资料按项目进行归档、保管,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保障董事会、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配合要求内部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所有资料(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保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等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下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三十条 审计事项报告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加强与监管部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证券事务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了解监管要求,反映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参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培训调研,报告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事项或资料等。
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一条 差异化考核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所属公司和领导干部不参与对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绩效测评。推动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级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
第三十二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罚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罚则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组织、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改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条款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若本公司未能有效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向上级单位申诉、报告,上级单位应按要求责成单位改正。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结(决)算审计、投资项目后评价按照公司相关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内部审计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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