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95 股票简称:*ST宝实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
项目 | 交易对方名称 |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上市公司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上市公司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6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0
第三节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15
第四节 备查文件 ...... 17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宝塔实业/*ST宝实 | 指 |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0595 |
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 | 指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对方/宁夏电投 | 指 |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治区政府 | 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电投热力 | 指 |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 |
自治区国资委 | 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柴油机土地 | 指 | 宝塔实业持有的坐落于西夏区怀远西路北侧、文昌北路东侧的一处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为70,115.7平方米,产权证为银国用(2016)第10476号 |
保留资产 | 指 | 宝塔实业截至审计基准日拥有的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长期股权投资(桂林海威船舶电器有限公司75%股权、北京宁银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45%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 |
置出资产/拟置出资产 | 指 | 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 |
置入资产/拟置入资产 | 指 |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
标的资产 | 指 | 置入资产、置出资产 |
标的公司/电投新能源/电投太阳山风电 | 指 |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为宁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桂林海威 | 指 | 桂林海威船舶电器有限公司 |
西北亚奥 | 指 |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金天制造 | 指 | 宁夏金天制造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电投新能源100%股权 |
重大资产置换 | 指 | 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持有的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
置出资产交割日 | 指 | 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就本次交易协商一致确认的对置出资产进行交割之日 |
置入资产交割日 | 指 | 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就本次交易协商一致确认的对置入资产进行交割之日 |
置出资产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到置出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
置入资产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到置入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5年3月31日 |
《职工安置方案》 | 指 |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职工安置方案》 |
利安达 | 指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和 | 指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 | 指 | 利安达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5]第0053号《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3月模拟审计报告》 |
《置出资产模拟审计报告》 | 指 | 利安达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5]第0704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模拟审计报告》 |
《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和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5)第YCV1081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说明 |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和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5)第YCV1082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置出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说明 |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于2025年6月6日签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于2025年6月6日签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除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组成,其中:重大资产置换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前提、同步实施。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除保留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长期股权投资(桂林海威75%股权、北京西轴销售45%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西北亚奥16%股权)、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持有的电投新能源100%股权即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将由宁夏电投全资子公司金天制造承接。
(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电投新能源100%股权。
二、重大资产置换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将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持有的电投新能源100%股权即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将由宁夏电投全资子公司金天制造承接。
(一)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中和以202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用资产基础法对置出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置出资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截至评估基准日,置出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2,010.37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为46,804.00万元,增值额为4,793.63万元,增值率为11.41%。本次交易作价为46,804.00万元,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不存在差异。
(二)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中和以202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用收益法、市场法对置入资产电投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中和出具
了《置入资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截至评估基准日,电投新能源归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0,998.28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电投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80,927.00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电投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79,745.00万元。中和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电投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80,927.00万元,增值额为9,928.72万元,增值率为13.98%。本次交易作价为80,927.00万元,较收益法评估结果不存在差异。
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作价80,927.00万元,拟置出资产作价46,804.00万元,上述差额34,123.00万元由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12个月向交易对方支付。
(二)过渡期损益安排
1、拟置入资产过渡期损益
置入资产交割日后90日内,上市公司将及时聘请完成证券业务服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在置入资产过渡期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置入资产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上述交割审计的基准日为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如置入资产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置入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置入资产过渡期内,拟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宁夏电投承担,并应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90日内由宁夏电投以现金方式补偿予上市公司。
2、拟置出资产过渡期损益
置出资产过渡期内,置出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或承担。其中:拟置出资产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以保留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及/或其他流动资产之待抵扣进项税偿还置出资产中的相关债务,置出资产承接方应就该部分偿还金额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如上市公司收回置出资产中的相关债权低于本次交易中相关
债权的评估值,上市公司应就实际收回债权金额与相应债权评估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向置出资产承接方予以补偿;就西北轴承于2025年4月就目标土地房产挂牌转让缴纳的增值税1,818.83万元,基于《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后纳税事项对目标土地房产评估值的影响,上市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向宁夏电投支付前述纳税金额等额的补偿款1,818.83万元。
置出资产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及宁夏电投应就置出资产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偿还置出资产债务及/或收回置出资产债权具体情况编制财务清单,并以上市公司对应已支出款项与已收回债权金额与其对应评估值的差额部分款项合并计算后的净额确定应补偿金额。针对前述合并计算后的应补偿净额,由具有补偿义务一方自置出资产交割日后12个月内向相对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予以支付。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的全资子公司,系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财务数据、《置出资产模拟审计报告》《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上市公司 | 拟置入资产财务数据 | 本次交易 作价 | 计算指标 (财务数据与交易作价孰高) | 指标占比 |
资产总额 | 94,490.08 | 629,059.85 | 80,927.00 | 629,059.85 | 665.74% |
资产净额 | 31,698.51 | 70,998.28 | 80,927.00 | 80,927.00 | 255.30% |
营业收入 | 23,697.60 | 39,094.63 | - | 39,094.63 | 164.97% |
注: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上市公司 | 拟置出资产财务数据 | 计算指标 | 指标占比 |
资产总额 | 94,490.08 | 94,113.57 | 94,113.57 | 99.60% |
资产净额 | 31,698.51 | 18,077.71 | 18,077.71 | 57.03% |
营业收入 | 23,697.60 | 19,808.92 | 19,808.92 | 83.59% |
注: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基于上述测算,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宁国运,实际控制人均为自治区政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上市公司已经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及其一致行动人电投热力、自治区国资委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5、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6、本次交易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7、上市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1、关于置入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置入资产交割日”为宝塔实业、宁夏电投协商一致确认的对置入资产进行交割之日。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置入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及风险自宁夏电投转移至宝塔实业(无论是否已实际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基于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签署的《置入资产交割确认书》,宝塔实业及宁夏电投共同确认2025年7月11日为电投新能源100%股权的“置入资产交割日”;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电投新能源100%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
及风险由宁夏电投转移至宝塔实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宁夏电投持有的电投新能源100%股权过户至宝塔实业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关于置出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置出资产交割日”为宝塔实业、置出资产承接方金天制造协商一致确认的对置出资产进行交割之日。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宝塔实业已全部履行对应的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无论置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置出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基于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金天制造签署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宝塔实业、宁夏电投及金天制造共同确认2025年7月11日为“置出资产交割日”;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宝塔实业已全部履行对应的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无论置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置出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金天制造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金天制造承担。三方同意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对外投资企业股权工商登记、资产产权登记等过户手续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与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交割相关的后续事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与金天制造正在办理置出资产相关的对外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资产变更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
(二)本次交易的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置入资产交割确认书》《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自置入资产登记至宝塔实业名下的工商登记之日起,即视为宁夏电投已完全履行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现金购买资产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宝塔实业已向宁夏电投完成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即宝塔实业已向宁夏电投支付了电投新能源100%股权中与置出资产等值部分的交易价款。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及宁夏电投均已履行完毕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中的对价支付义务。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12个月内,宝塔实业应向宁夏电投支付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即34,123.00万元)的现金价款。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笔现金价款尚未支付完成。综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双方已就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交割事宜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电投新能源100%股权已经过户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合法拥有置入资产;置出资产已交割至金天制造,本次交易已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节点支付相应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仍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继续予以支付。
(三)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电投新能源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电投新能源自行享有或承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已取得其向置出资产承接方转移的债务所涉及的全部债权人、担保权人等相关方出具的同意宝塔实业将相对应的债务、担保责任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的同意函及/或发布债权人通知公告。在《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宁夏电投、宝塔实业同意仍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承担未取得同意的债务、担保责任等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如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出资产交割日之后,相关债权人、担保权人因前述事项向宝塔实业提出求偿或要求履行时,由宝塔实业及时书面通知置出资产承接方清偿债务或承担责任,因置出资产承接方未履行导致宝塔实业先履行的,置出资产承接方在收到宝塔实业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宝塔实业以现金足额补偿。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自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期间,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因工作原因,包小俊辞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郭维宏辞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职务,马金保辞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李宏滨辞去上市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周百岭辞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2025年7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张怀畅、柳自敏、郭维宏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时,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柳自敏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晓奕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闻小华、李小军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自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期间,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1、2025年7月11日,电投新能源唯一股东宝塔实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电投新能源不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并同意由张怀畅担任电投新能源执行董事。
2、2025年7月11日,电投新能源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免去刘志方总经理职务,免去周峰、魏文举、郭麓萌副总经理职务,免去高飞财务总监职务;同意聘任柳自敏担任电投新能源总经理,聘任闻小华、李小军担任电投新能源副总经理。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期间,除上述变动外,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均已得到满足,协议双方正在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宝塔实业尚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宁夏电投支付剩余现金对价。
2、宝塔实业与金天制造尚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办理置出资产相关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债权债务处理相关手续。
3、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金天制造尚需执行《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4、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金天制造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范围变更及章程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6、宝塔实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交易双方已就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交割事宜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电投新能源100%股权已经过户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合法拥有置入资产;置出资产已交割至金天制造,本次交易已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节点支付相应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仍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继续予以支付。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变更的情形,人员变更未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均已得到满足,协议双方正在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3.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双方已就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交割事宜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电投新能源100%股权已经过户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合法拥有置入资产;置出资产已交割至金天制造;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价款已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节点支付相应价款,剩余款项仍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继续予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4.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自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
6. 自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7.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8. 在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五)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13号
联系人:李晓奕
电话:0951-5096127
传真:0951-5096127
(本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