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000589)_公司公告_贵州轮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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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监事会在正常列席公司所有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同时,组织召开了11次监事会会议。

1、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73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4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同意公司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3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3、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罗燕女士、周业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3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4、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和《关于实施年产38万条全钢工程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选举周业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5、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和《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4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6、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对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8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9、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6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1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11、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1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1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合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贵州前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原贵州轮胎厂)、贵阳险峰物流有限公司等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遵循了合理、合法、公平、互利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3、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1号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和内部审计部门完备,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前述内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规规定,公司制定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知情人范围,按制度规定填写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了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公司信息披露较好地坚持了三公原则,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前的敏感期,避免接待投资者调研,同时严防相关信息向外泄露。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关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公司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6、公司项目投资的情况

监事会认真检查和审核了公司项目投资情况,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在项目投资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项目投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围绕公司产业链布局,有助于推动公司快速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2019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使员工和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力,推动公司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及其他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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