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2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2月17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2.8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8名激励对象授予2,38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跃刚 杨大贺 蔡可青
2023年2月17日